第十七条

有效

市政设施竣工后,应当限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