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