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盗用燃气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使用燃气;

(二)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或者绕越燃气计量装置使用燃气;

(三)拆除、伪造、开启燃气计量装置上加封的封缄、检定标识使用燃气;

(四)改动、损坏、干扰、拆除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燃气;

(五)将预购气费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燃气;

(六)采取其他方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使用燃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