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多元投资经营燃气;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