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启动燃气储配站和调压站的燃气设备、设施;
(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三)擅自接通燃气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四)暂停供气的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者同意擅自启用;
(五)覆盖、涂改、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