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推动园区现代化建设,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配置,围绕用地、用能、用工、融资等要素降低成本,打造具有坚强配套服务能力的低成本化园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