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编制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