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规范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融资申请、人才招聘、科技产业对接等全方位服务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涉企服务数字化平台、便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