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本市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