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立创新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