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重庆火锅品牌建设,提升重庆火锅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一)支持申请重庆火锅相关商标、地理标志,申报“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二)培育重庆火锅品牌企业、品牌门店、品牌街区、品牌活动;(三)支持打造重庆火锅区域品牌,创设、推广区域品牌形象标识;(四)加强重庆火锅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