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一)支持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火锅文化旅游景点和特色美食街区;(二)培育融合火锅非遗技艺展示、文化体验的精品旅游线路;(三)鼓励开发具有重庆特色和市场潜力的火锅文创产品与服务;(四)推动火锅美食体验融入休闲娱乐、节庆展会、赛事活动等;(五)其他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产品与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