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