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人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按照规定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理规划设置数字经济相关专业,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培养专业化、复合型的数字人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