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闲置房屋、场地和设施等资源,改造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居家养老设施等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