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