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