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省外进行种子繁育活动的统筹协调,与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协作,共同打击种子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