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