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其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与互救的方法;并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