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学校应当教育和指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养成良好习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管理的场所、方式、责任人。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