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爱国卫生活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开展村庄和庭院卫生整治、参与公益卫生活动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