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民个人在其承包的责任田上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其承包责任田所在地的乡(镇)区域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