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民个人在其承包的责任田上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其承包责任田所在地的乡(镇)区域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