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