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管理,是指数据资源获取、控制、价值提升等活动的集合;

(三)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四)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五)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数据加工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六)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七)自主管控,是指直接控制和委托他人代为控制;

(八)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