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交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