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根据需要推进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题数据库建设。涉及多个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数据收集、更新、维护。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