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九章 督导检查第八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互相推诿,或者违反平等对待规定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