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九章 督导检查第七十八条有效本条例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项规定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推动落实平等对待、培育扶持、创新支持、金融服务、权益保护、法治保障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