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依法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未穷尽调查手段,人民法院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执结案件。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情况由有关单位进行联合督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