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