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定民营经济专项信贷计划,开发创新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