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驱动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政府首购、财政补贴等方式,推进民营经济组织研制推广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