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驱动第三十九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发并转化的,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进行技术研发并转化的;(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四)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支持政策,不得多头享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