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可以依法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安排发展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适应民营经济组织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综合立体交通布局,畅通物流运输网络,提升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