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