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