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被告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在开庭十日前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和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文书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及时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等文书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