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英雄烈士以及未评定为英雄烈士的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四)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五)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六)遭受性侵害、拐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主张相关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