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推动落实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超过其办理能力的,可以在设区的市级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中选择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