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培育和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推动知识产权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