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