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流通与加工第二十六条有效销售草莓及其产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冒用丹东草莓质量标志的草莓;(二)将非丹东草莓加工的产品冒充丹东草莓产品进行销售;(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及其产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