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莓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草莓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库),完善草莓良种繁育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强草莓种质资源保护,依法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和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