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建设草莓专业交易市场、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等流通平台,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和支持草莓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管理、质量追溯、流通销售等环节中,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供应链运行效率,创新电商直播、社区团购、冷链物流等模式,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草莓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