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新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