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新能源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