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能源项目及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规范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