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将光储充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推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集油、气、氢、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引导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