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小散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将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普查、补测补绘等数据信息,并将相应成果资料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